惩戒机关:吉安市司法鉴定协会
被惩戒对象: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周高龙(执业证号:3606070160008)、刘世斌(执业证号:360607016009)。
惩戒类别:对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周高龙、刘世斌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惩戒理由:2024年2月23日,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委托对被鉴定人尹洁进行伤残等级、三期和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尹洁因交通事故致骶椎骨折致双下肢肌力4级大小便功能障碍,根据《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5.3关于伤残鉴定的时机要求,被鉴定人尹洁受伤属于应当在伤后6个月以上进行鉴定的情形,而承办司法鉴定人周高龙、刘世斌仅在被鉴定人伤后3个多月就出具了鉴定意见。该机构承办司法鉴定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关于鉴定时机的规定,违反了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给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依照《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协会理事会集体审议,对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周高龙、刘世斌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惩戒时间: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