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机关:吉安市司法鉴定协会
被惩戒对象: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许可证号:360603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60000794796660K);司法鉴定人黄祥辉(执业证号:360603004003)、罗治保(执业证号:360613004012)。
惩戒类别:对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黄祥辉、罗治保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惩戒理由:经吉水县司法局调查、本协会组织专家审查评议等查明:“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刘黑皮鉴定意见书(吉水吉正〔2020〕临鉴字第0536号)分析说明中‘其外伤致右侧第7、8、9、10、11、12肋骨骨折’的文字表述存在笔误,实为‘其外伤致右侧第3前肋及左侧2、3、6-8肋骨骨折’。上述笔误系因承办司法鉴定人黄祥辉、罗治保及工作人员徐力强、胡雪芹工作责任心不强,对鉴定文书审核把关不严所致。2020年10月,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先后向委托人吉水县公安局八都派出所出具了《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笔误的情况说明》和《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经协会组织专家审查评议,该文字笔误不影响鉴定意见”。
经吉水县政法单位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8月对刘黑皮伤情鉴定案中,该中心经刘黑皮同意,在委托人八都派出所出具委托书只勾选伤情鉴定基础上,增加勾选了伤残等级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休息时间等进行鉴定,未要求刘黑皮作为委托人另行提交司法鉴定委托书,客观上导致超委托鉴定事项的不规范情形发生。同时,委托人八都派出所办案民警表示,看过鉴定意见书后,认为鉴定意见书不影响立案,便对鉴定意见予以了默认。”
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办法》第9条:“会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协会可依其行为程度的不同对其做出相应的惩戒:...(十五)鉴定文书未达到基本规范要求,或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认真、不负责,对鉴定文书审核把关不严,出现或造成严重失误或后果的...(十七)未按规定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鉴定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的规定,上述文字笔误虽不影响鉴定意见,但让当事人产生了重大误解,同时,该机构在对刘黑皮进行伤情、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休息时间鉴定存在委托程序不规范的情形,违反了行业自律规范,并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司法鉴定行业声誉。
依照《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协会理事会决议,对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黄祥辉、罗治保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惩戒时间: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