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对我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调整更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印发公布。
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和机构改革实际等工作变化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安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吉市司发〔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吉安市司法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吉安市人民政府
2.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吉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3.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吉安市教育体育局
5.吉安市科学技术局
6.吉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吉安市公安局
8.吉安市民政局
9.吉安市司法局
10.吉安市财政局
11.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吉安市自然资源局
13.吉安市生态环境局
14.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吉安市交通运输局
16.吉安市水利局
17.吉安市农业农村局(吉安市乡村振兴局、吉安市粮食局)
18.吉安市商务局
19.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吉安市文物局)
20.吉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1.吉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吉安市应急管理局
23.吉安市审计局
24.吉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5.吉安市林业局
26.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安市知识产权局)
27.吉安市统计局
28.吉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吉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9.吉安市医疗保障局
30.吉安市城市管理局
31.吉安市行政审批局(吉安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32.吉安市档案局
33.吉安市公务员局
34.吉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35.吉安市新闻出版局(吉安市版权局)
36.吉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7.吉安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38.吉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39.吉安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40.吉安市国家保密局
41.吉安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42.吉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3.井冈山管理局
44.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45.吉安市庐陵新区管理委员会
46.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7.安福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委员会
48.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49.吉安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