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7号)有关规定,吉安市司法局开展了市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吉安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将吉安市本级46个法定行政检查主体和8个依法受委托行政检查的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检查主体


二、受委托行政检查组织

三、其他事项
1.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报吉安市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2.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市本级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依各单位申报情况,纳入本次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范围。
3.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4.吉安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电话:0796—8252429。
吉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