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处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吉安市司法局起草了《吉安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机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在2025年6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79680562@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对《吉安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机制(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至江西省吉安市行政中心B座611办公室(邮政编码343100),并在信封上注明“对《吉安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机制(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吉安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机制(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吉安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机制(征求意见稿)
吉安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2日
附件1
关于《吉安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机制(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本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吉安市司法局起草了《吉安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机制(征求意见稿)》。现就《吉安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机制(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律师队伍规模扩大和服务领域拓展,律师执业投诉数量呈上升趋势。制定本机制旨在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处理程序、强化监督问责,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督有力”的投诉查处体系。
二、起草过程
1.组建起草团队。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牵头,联合市律师协会、高校法学专家组成起草组,明确分工与职责。
2.调研与资料收集。梳理本市近三年律师执业投诉数据,分析高频问题类型及处理难点。收集国内部分省市投诉处理规范性文件,学习调研投诉处理机制建设经验,提炼共性条款。
3.起草与修改。2025年3月形成初稿,经多次内部讨论,完善程序规范等条款。2025年5月召开座谈会,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代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吉安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机制(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总则:明确制度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确保制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2.具体条款:详细规定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的渠道、主要程序和关键问题。
3.监督与责任:明确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4.附则:对制度的解释权、施行日期等进行说明。
吉安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2日
附件2
吉安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机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安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投诉处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吉安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对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客观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强化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衔接,保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吉安市司法局负责统筹全市律师行业投诉举报工作,指导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律师行业的投诉受理与初核。吉安市律师协会可依法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投诉渠道
1.来信来访:吉安市行政中心B座6楼市司法局611办公室(投诉举报办公室)。
2.电话举报:吉安市司法局投诉热线(0796-8332060)。
第六条 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需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应包括:
1.投诉人身份信息(个人需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需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2.被投诉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及执业信息;
3.投诉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如委托合同、收费凭证、沟通记录等);
4.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5.如投诉人书写困难可口头投诉,由司法行政机关记录并经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受理条件
投诉事项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
1.投诉材料完整且事实清晰;
2.未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第八条 不予受理情形
1.投诉事项不属于律师执业管理法规规定;
2.匿名投诉且无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已处理且无新证据;
4.投诉所涉及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
第九条 受理程序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及具体受理机构;
需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投诉;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条 调查程序
1.受理后60日内办结,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并告知投诉人;
2.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可委托下级机关或律师协会协助;
3.调查人员应出示证件,依法调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义务
1.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
2.拒不配合或妨碍调查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调解机制
符合以下情形可组织调解:
1.收费争议且未违反法规;
2.轻微违规且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赔偿或道歉。
调解成功需签订书面协议,调解不成继续处理投诉。
第十三条 处理结果
1.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2.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约谈;
3.投诉不实或无法查实的,不予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 结果反馈
1.处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2.投诉人可申请撤回投诉,双方和解后仍发现违法行为的,继续查处。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重大投诉案件由上级机关督办或直接办理;
3.投诉处理结果记入律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被投诉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妨碍调查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机制由吉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机制不一致的,以本机制为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律师执业行为无利害关系的举报,参照本机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