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完善吉安市律师行业长效监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吉安市司法局起草了《吉安市律师行业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在2025年6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79680562@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对《吉安市律师行业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2.通过信函邮寄至江西省吉安市行政中心B座611办公室(邮政编码343100),并在信封上注明“对《吉安市律师行业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吉安市律师行业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安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2日
附件
吉安市律师行业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吉安市律师行业制度,加强吉安市律师行业监管,形成吉安市律师行业长效监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安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在吉安市执业的律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吉安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吉安市律师行业监管,依法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吉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组织律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管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开展党建工作,应当将党建工作写入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统一收案制度和案件登记制度,对本所承接案件统一登记和管理。
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进行收案及案件登记等事项的管理。
未使用管理系统进行收案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书面收案台账,台账包含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委托事项、委托时间、经办律师、收费方式、合同编号等相关内容。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指导监督律师依法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一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委托人有关收费的规定和标准,告知委托人办理该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凡办理涉及《江西省律师办理重大案件督导意见》第二条所列重大案件,律师必须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按要求填写《江西省律师办理重大案件报告备案表》并通过所属司法局向省厅逐级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建立服务质量监督、跟踪、反馈机制,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及律师办案质量,增强当事人满意度,减少因服务质量产生的投诉。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受理、查处、纠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本所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督促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切实履行指导责任、尽心尽责地做好实习事务的指导工作,不得擅自对实习律师办理实习、申请面试考核等事项增设条件。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章 律师管理
第十七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委托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决定。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或者接受委托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加强与委托人的沟通、及时向委托人通
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第十九条 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律师不得收取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第二十一条 律师公开发表与案件有关的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其他明显违反律师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言论。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宣传等方式承揽业务。
第四章 律师行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引导律师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律师事务所实施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国际化战略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律师事务所结合吉安市产业发展方向找准定位、精准施策,在律师人才培养、专业团队建设、业务拓展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和优势。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学习其他先进地区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的优秀经验,提高吉安市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积极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普法、法治宣传等各类活动,提升吉安律师在企业、群众中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推动吉安市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工作,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鼓励律师积极加入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积极参与市律师协会各项活动,加强吉安律师与其他地区律师的沟通交流。
鼓励律师积极与其他相关领域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开展交流活动,提升吉安律师影响力、扩大吉安律师业务领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司法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由吉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