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司罚决(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12-04 11:16:25  来源: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公证科

​执法机关:吉安市司法局

被处罚人: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执法结论:2024年12月,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在原鉴定人林聪《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到期未申请延续执业的情况下,仍组织该名鉴定人承办了2起司法鉴定案件。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2条第1鉴定机构不得指派本机构以外的鉴定人或者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承办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条“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下的处罚:...()组织本机构以外的鉴定人或者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承办司法鉴定事项的...”和《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12月3日